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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鼓励客商投资的优惠及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发展步伐,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除执行国家、江西省、宜春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实行以下优惠及奖励办法: 一、投资工业领域 第一条 投资工业生产性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城市规划区内一般性企业为每亩8万元人民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每亩7万元人民币,医药企业每亩6万元人民币;投资城北工业园区内的生产企业,土地出让金为2.8万元人民币,项目建设竣工后经审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1500万元以上的每亩土地给予27900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000—1500万元的,每亩给予27000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1000万元的,每亩土地给予23000元奖励。 第二条 投资城北工业园以外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地方财政将前五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投资城北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按100%列支扶持,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按70%列支扶持;企业依率缴纳的营业税,前5年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按30%列支扶持;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财政按100%列支扶持,第6年至第10年由财政按70%列支扶持。 第三条 新建在城北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项目,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前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其中,对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在六年内予以支持。 新建在城北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凡年实际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由地方财政按70%列支扶持,第4至第5年地方财政按50%列支扶持,第6至第10年地方财政按30%列支扶持;凡年实际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前5年由地方财政按40%列支扶持,第6至第10年由地方财政按20%列支扶持。 第四条 兼并、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吸收原企业职工就业的,企业投产后新增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五年内由地方财政将其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同时,享受第二条规定。 第五条 投资企业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土地使用税地方分成部分,经营期内,地方财政将其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六条 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计提折旧。 第七条 投资工业项目涉及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投资城北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自用的生活、运输车辆通过樟树赣江公路大桥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费通行证。 第八条 鼓励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报批,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为五年。 第九条 鼓励投资企业技术进步。凡赢利企业研究开发和购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获得国家、省部级证书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的技术开发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打造药都、酒都、盐都,建立国家级和省部级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助;对研究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兴办本专科院校的,减免全部建设规费。 第十条 奖励企业纳税大户。以上年度上缴税收(含教育附加,下同)为基数,企业税收增长绝对额达1000万元以上按6%奖励;800万元——1000万元按5.8%奖励;600万元——800万元按5.6%奖励;400万元——600万元按5.4%奖励;150万元——400万元按5.2%奖励;100万元——150万元按5%奖励;80万元——100万元以上按4%奖励;60万元——80万元按3%奖励;40万元——60万元按2%奖励;20万元——40万元按1%奖励,以上奖励可以和上述资金支持政策同时执行,但两项总额不得突破企业所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 二、投资农业领域 第十一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了国家政策法规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收取。 第十二条 利用“五荒”资源或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所需集体土地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免收报批规费。 第十三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自有收入年度起,新增的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十年将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三、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供水、供气、环卫设施、大型公园等),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投资成本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10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企业予以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投资成本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期满后,视项目收益情况,对收益低的项目,在5年内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其中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补贴;所缴纳的营业税视情由地方财政进行部分补贴。投资者投资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并对该企业进行补贴。 第十七条 投资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改造拆建安置房项目,凡涉及的收费,属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全免,属自收自支事业性单位的规费按50%收取。有关证照仅收工本费;投资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据实征收。 四、投资旅游领域 第十八条 旅游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1、用于旅游项目开发的景区土地,土管部门优先列入年度审批计划,予以安排。其土地出让价格按同类土地最低价格给予优惠;城区、郊区开发景点需征用耕地时,凡能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占补平衡的,经验收合格可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2、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根据国家现行土地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上缴的各种规费,同级财政留成部分可给予减免;投资者所开发的土地、旅游服务接待设施用其它公共设施,在不改变原议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自用,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公益性、基础性项目(如道路、亭台等)和利用“五荒”从事开发的项目经村、组同意,采用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收报批规费。 第十九条 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1、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营期三年内所纳税款(指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下同)由市财政奖励80%;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前三年,由市财政奖励所纳税款80%;第4—5年奖励所纳税款的50%;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期前三年,由市财政奖励所纳税款80%,第4—8年奖励所纳税款的50%。 2、投资旅游、现代旅游观光农业项目的,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第二年至第十年,同级财政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行税地方收入留存部分50%的资金予以奖励。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养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投资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五年内同级财政应再安排相当于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同等额度的资金予以奖励。 3、旅游项目建筑安装税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征收,但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部由财政返还,用于景区的开发建设。 4、投资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支扶持,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可以部分列支扶持。 对新投景区景点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予以免收。 5、投资商成功研发、销售具有我市旅游特色旅游商品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一年内缓征工商管理费。 6、在本市兴建旅游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度假村等接待设施,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享受与一般工商企业同价结算优惠政策。 7、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用于经营且有营业收入的房产、土地等,报有关部门批准,三年内将所征税收全额奖励纳税单位用于内部设施维修和环境保护。 五、投资中药材种植和医药流通领域 第二十条 凡建立200亩以上集中连片藤木本商品中药材生产基地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每亩补贴管护费20元。补贴资金在市药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鼓励医药流通企业向福城医药园聚集,凡从事医药流通的个人和企业,以及市外药厂、医药公司、药商在樟树设立办事处,优先在中药材专业市场规划店面及办公场所,经营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由地方财政按50%列支扶持;凡在中药材专业市场设立地道药材专卖点和各类地道药材区域专卖代理,并进行专业化中药材品种经营,经营者年实际缴纳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地方财政100%列支扶持。 第二十二条 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办证,统一收费(税)。凡在专业市场内经营者自开业之日起,税(费)由市场管理部门按各职能部门规定标准的下限统一收取。 六、配套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开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规定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参观;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或摊派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不得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企业承担额外任务。 第二十四条 简化客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并按职能部门的公开承诺限时办结。也可以委托外资、外贸或受益单位全程服务,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一周内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客商按法定程序提出的用地申请(含出让、转让、预约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过户登记等),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新征用地需报省审批的,征地协议签订完毕、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只收取证件工本费),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及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限的港澳通行证或多次往返护照。 第二十八条 客商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注册资金到位并经确认后,凭客商投资企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在我市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和创汇项目以及投资超亿元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如投资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外资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将根据国家新的政策及时予以调整。 |